北大法律信息網 - 法學期刊: "也有的學者將英美法上的self dealing稱為自我交易。本文認為譯為私益交易為妥,為私益而非共益而交易是內部人利益衝突交易的基本特徵。自我交易在中文語境中易理解為絕對禁止的不道德交易。
控制股東代理問題與盈餘資訊內涵之關聯性研究—以台灣上市公司為例:"在東亞地區之國家,由於公司股權的集中程度較高,因而較容易產生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權益衝突,即控制股東可以利用其控制權,增加自身之利益,如透過自利交易(self-dealing)將利益移轉至其他其所完全控制之公司。"
# self dealing
0 意見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