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》第28期,2003年01月15日: "美國在1988年時所通過的「綜合貿易法案」(Omnibus Trade Act)中明列「特別三○一條款」,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進行報復,為美國廠商提供了最佳的政策利器(彭慧鸞,1997:47)。依貝逖克(Bettig, 1997:140, 150-151)的觀點指出,由世界貿易組織所管制的跨國智慧財產權體系,已成為資本藉由全球化過程,剝削人類藝術及智慧創造力的法律底層建築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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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@net: finance and busines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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